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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

更新时间:2014-05-22 14:5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量: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这次降低的收费标准主要涉及公安、司法、交通运输、农业、工商等部门,具体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费(因丢失补发护照)、公证收费、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商标注册收费以及翻译专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等部分考试考务费等。
 
  其中,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200元;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固定比例收取,改为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商标注册费中的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每件1000元降为800元。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在这次降低收费标准之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