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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非税收入政府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05-22 14:50 来源:系统维护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量:

   为了加强全区各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统筹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二条 政府统筹的对象是全区各单位(不含各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能统筹的非税收入不进行统筹。
第三条 统筹比例。对不同类别的非税收入按单位预算性质分别确定统筹比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含社会抚养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上划分成收入)
1.核定单位收入计划。以单位近三年实际征收收入确定单位年度收入计划,计划内收入统筹比例为:全额预算单位30%;差额补助单位15%;自收自支单位5%。
2.单位年度收入超计划部分。统筹比例为:全额预算单位15%;差额补助单位7.5%;自收自支单位2.5%。
3.单位因非政策性因素未完成年度收入计划的,相应调减单位综合预算支出,并在年终结算清缴时,扣缴短收部分中应由区人民政府统筹的资金,其中全额预算单位按短收部分的30%扣缴;差额补助单位按短收部分的15%扣缴。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全额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100%统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30%统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收入和从隶属经济实体收益分配中取得收入的统筹,按《赫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益赫政发〔2010〕2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统筹实行分项结算,具体统筹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三)罚没收入
按执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执收单位办案经费:当年收入在近三年平均数之内的,按70%安排办案经费;超过近三年平均数的部分,按90%安排办案经费。
(四)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统筹实行一事一议,分项结算,具体统筹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由基金主管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其他非税收入
按当年实际收入数(定向捐赠收入除外)统筹,统筹比例:全额预算单位10%;差额补助单位5%;自收自支单位2.5%。
(六)事业单位服务性收入(应税经营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金)按5%统筹
公益性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服务收入的统筹由区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四条 凡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取非税收入规避政府统筹以及执收单位乱作为、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全额收缴区级国库,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政府统筹工作由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按月统筹、年终结算,及时划缴区级国库。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非税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级不统筹;区级园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按照区直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