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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警示录》: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更新时间:2015-02-04 09:24 来源:系统维护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量:

 2015-01-21

  编者按:近日,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了《反腐倡廉警示录》,该书共计120万字,分上下两卷,共收录了历年来的反腐案例250余件,客观、真实、准确地揭露了党内一些贪官走向腐败、走向末路的轨迹,深刻地批判了“钱权交易”、“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丑恶现象,对预防犯罪、打击腐败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经作者授权,现编发该书卷首语。

卷首语:决不允许以公权谋私利

  公权不能用于私利,这是人所皆知的道理。但是,本书所记录的一系列腐败案例,无一不是私利介入公权或者说是公权私利化的结果。这些案例留给我们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因为,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为民是公权合理性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性的基础,公权的行使者一旦将公权私利化,不但会让公权的公信力流失,公权存在的合理性也会受到普遍质疑,甚而有让公权丧失合法性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案例无疑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警示。我们将这本书取名为“反腐倡廉警示录”,目的正在于此。

  中国共产党是在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才取得政权的。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行改革开放,目的就是把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改造成为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彻底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实现这一前无古人、惊天动地的历史伟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建立了永不磨灭的功勋,因而赢得了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正是我们党之所以能成为执政党的牢固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共产党人从不因为自己是社会的优秀分子,而要求成为社会中占有利益最多的群体,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不能成为社会的最高利益群体。否则,我们党就会脱离人民群众,就会丧失最基本的执政基础。这不仅是个理念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的政治选择。

  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作为执政党,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毛泽东同志早就明确指出:“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是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属于人民所有;二是干部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一个干部无论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力,都不是个人的私产,而是属于人民的公权。党的干部只有时时想到自己行使的权力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从而代表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愿望,唯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这就决定了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最重要的就是作为社会公仆的道德,核心是不以公权谋私利,就是要用权为公、谋利为民。正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的那样,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在物质生活日益富裕、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强调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自古以来,公正无私就被中国人视为清官、好官的标准。我们的先人甚至在造字时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公”,上面是个“八”字,在古代指“相背”;下面是个“厶”字,在古代指“私”;“与私相背”,即是“公”字的本义。行使公权的最重要基准就是要突出这个“公”字。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已,岂因祸福避趋之”,讲的都是为公尽责而无私。“克己奉公”、“公而忘私”一直是为民众所推崇的优良品质,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则一直是被民众所鄙弃的丑恶行径。纵观历史,那些把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而自以为得计的人,实际上都是没有好下场的;那些以身试法、见利忘义的人,最终必将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为广大人民所唾弃。

  清正廉洁是中国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一个领导干部不管有多大功劳、苦劳、疲劳,如果在廉政上出问题,所有的成绩和名誉都会毁于一旦。为此,每一个领导干部都要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固守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大公无私,恪尽职守,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不断提高执行力、创造力、亲和力、凝聚力和免疫力,成为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公权执行者和维护者,走好掌权用权的人生之路。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作为公权化身的领导干部,也必然存在着自己的私领域,存在着个人利益,比如他的日常生活,他的七情六欲,他的生涯计划,他的合法所得,他的子女就业,等等,这都无可厚非。但是,“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领导干部公职在身、公权在手,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各方面都要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因此,必须要求他们在自己的私领域里不逾法,不逾规,不逾德,不可随心所欲,更不可藏污纳垢,而要经得起官、利、名、情的考验,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从而避免私利对公权行使的干扰,筑牢公权与私利间的隔离墙。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注意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明辨是非,克己慎行,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提高文化素养,摆脱低级趣味。其实这就是在道德层面上提醒领导干部在自己的私领域里要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要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查。

  但是,现实中有一些领导干部却与此背道而驰。他们荒唐地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跟人民毫无关系,自以为是属于一个特殊群体或者特殊阶层。他们对上级阿谀奉承、惟命是从,对群众飞扬跋扈、无所顾忌。他们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朝权在手,便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公共资源当作自己的私有资源,尽情地“开发利用”,变成“私人福利”,变成“发财资本”。在他们眼里,执政为民只是挂在嘴边维护自己权力和利益的幌子,从来就没有牢记在心,更遑论实践于行。然而,“淤泥塞流水,人欲塞天理”,当一个人满脑子私欲的时候,就会利令智昏,贪得无厌,最终定然如飞蛾扑火,焚身乃止。本书所记录的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无不证明了这一点。

  腐败源于权力的滥用,其本质就是以权谋私,就是将公权私利化。公权私利化,是执政的大忌,意味着本该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公权异化成了某些公权行使者的寻租工具,成为他们攫取私利的“摇钱树”,他们养肥了自己,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公众利益。更为严重的是,贪腐的官员虽然只是一小撮,但公众总是从身边的党员干部来认识党,从身边的官员来认识政府,当下每一件腐败案件的曝光,几乎都会成为公权部门整体形象的灾难,使公权部门的公信力、权威性乃至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受到严重腐蚀和败坏;因此,如果公权私利化一旦成为屡见不鲜、屡禁不绝的现象,公权部门与公众的矛盾就会逐渐积累,与公众的对立情绪就会日益加深,甚而背离民意,失去民心,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

  “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一些国家和政权兴衰更迭的事实说明,如果腐败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会丧失人民信任和支持,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公权的基础在民意,公权的根基在民心。根基不牢,地动山摇。兹事体大,决不容掉以轻心,以致重蹈“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的旧辙。

  公权私利化对经济社会的破坏也同样显而易见。公权私利化是公权行使者为了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权力与金钱的交易。然而,公权私利化并非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也并非是权钱交易所滋生的土壤。恰恰相反,市场经济不仅排斥权钱交易,而且从本质上是与权钱交易相对立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活动主体自愿选择、自愿交换的经济,它反对任何形式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权力也必须被界定在市场之外;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只承认经济竞争,不承认依靠权力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权力介人市场,既限制了自愿选择、自愿交换的经济自由,又打破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失去了经济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是非正常的市场经济,而且势必会破坏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阻碍生产力的正常有序发展。 

  在今天的中国,公权是为促进大多数人分享社会公共资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设置的,简言之,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都过上幸福生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公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公正、中立、理性、无私的原则,保证了公权为民本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成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正在深入人心,也为公权的为民效用充分发挥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法制保障和文化氛围。

  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腐败从未停止过。1978年12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同时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及党的十四大报告中,都提出要把党风和廉政建设作为大事来抓,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之后,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要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自此迄今20余年来,反腐败工作采取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在此期间,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全国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满意度”、对消除腐败现象有信心和比较有信心的“信心度”,都显示出了逐年走高的态势。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显示,在183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排位也呈现了一种向好的趋势。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如何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新的方向,要求全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之后,中央推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措施和对策,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党员申诉工作规定》等等,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同时,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的领导下,对腐败现象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重在制度反腐,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把反腐败斗争提到空前高度,加大到空前力度,腐败现象不断得到遏制,贪官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据粗略统计,截至2014年10月,自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省部级官员已达56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了明确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注入新的活力,使得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孜孜以求的社会主义事业焕发生机。《决定》强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决定》还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从而对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肯定了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出党中央以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计方针。毫无疑问,《决定》在制度反腐上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的一步,在打造清廉中国的进程中竖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为打造依法治国、建设廉政的法治环境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和坚定的保障。

  众所周知,反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反腐败斗争是始终存在的任务。有腐必反,没有句号。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当前我们所处的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在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公权私利化的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短时期内难以清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深刻指出的那样,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总体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这“三个并存”和“两个依然”,实际上是对当前腐败和反腐败处于相持阶段的一个明确具体的表述和判断,显示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天下稍安,尤须兢慎,若便骄逸,必致丧败。”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着眼全局、居安思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