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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机构职能

更新时间:2025-12-10 11:30 来源:赫山区教育局 作者: 点击量:

  职权名称: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职权类型:行政奖励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职权依据:【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名校长、名师、骨干教师认定,名师工作室认定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人事股(教师工作站)

  职权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第五条第十九款完善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国家级教师荣誉制度。继续做好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定期开展教学名师奖评选,重点奖励在教学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研究完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表彰奖励工作。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十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及规划纲要(2011-2020年)》第五十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学校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安全法制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本地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的管理指导和评估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局办公室(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室、教育督导室)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八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 5.《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第三项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教育收费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计划财务股(基建管理站、招商办)、审计股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向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向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教育督导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局办公室(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室、教育督导室)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第624号)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第十二条 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临时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召开座谈会;(四)进行调查和测试;(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七)进行综合测评;(八)其他方式。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办〔2011〕10号) 第四章第(二)项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学校督导评估实施计划和操作规范,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实施学校督导评估,组织责任区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视导,对需要整改的学校进行复查和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第6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教督办〔2011〕10号)第四章第(二)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第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体育卫生保健所

  职权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先进工作者等各类教师奖励评选

  职权类型:行政奖励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人事股(教师工作站)

  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7〕第43号)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第六章附则。《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人〔1998〕第1号)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职权类型:其它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行政审批服务股(阳光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校舍安全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计划财务股(基建管理站、招商办)、安全法制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安全法制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定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职权依据:《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补充意见》(长政发〔2013〕34号)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职权类型:其它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行政审批服务股(阳光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对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安全法制股(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2.《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十一)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2.《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区教育后勤服务中心

  职权依据: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2.《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4〕6号)第五十八条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学校后勤管理常设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学生食堂日常管理。要加强与物价、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风险监控,形成工作合力。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管。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湘教发〔2018〕30号)第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职权名称:中小学德育工作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基础教育股(学前教育股)

  职权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按时办结。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切实整改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追责对象范围: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