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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赫教〔2015〕19号 关于印发《赫山区高中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14 15:31 来源:办公室 作者: 点击量:

益赫教〔201519

 

 

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赫山区高中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   

 

各高中阶段学校:

现将《赫山区高中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2015325

 

 

赫山区高中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益赫政办发〔201283号)文件精神,区教育局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全区高中阶段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高中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只适应全区高中阶段学校(不含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财务管理,强化绩效考核,着力构建符合教育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规范绩效工资分配,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策性原则。全区高中阶段学校从201511日起全面规范绩效工资发放,落实《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赫山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精神,比照全区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2.科学性原则。全区高中阶段学校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3.量入为出原则。全区高中阶段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必须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编制合理详细的年度收支预算,综合考虑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债务化解,确保年度财务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严禁以新增负债和乱收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

4.总量控制原则。全区高中阶段学校确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乘以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平均绩效工资计算得出的总额;箴言中学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按照《赫山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规定,可比照知识技术密集、高层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对待,绩效工资总额可适当上浮,上浮绩效工资全部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上浮标准由学校根据自有财力情况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5.分类实施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年10学月分配,各学校要严格区分管理类岗位(含服务类岗位、下同)和教学类岗位,管理类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岗位津贴制,教学类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课时工资制。在职正校级岗位津贴不超过本单位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1.5倍,副校级不超过1.2倍,处室主任不超过1.1倍,专职干事和班主任不超过1.0倍,其他管理类岗位由学校参考上述标准确定,各管理类岗位月岗位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学校制定;一人兼任多个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不累加,以本人担任最高岗位的津贴为基准、其他兼职岗位可适当增加岗位津贴。教学类岗位课时工资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扣除管理类岗位津贴后,按各单位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余额除以月总课时计算得出单位课时工资标准,单位课时工资不设置职称系数

6.分项执行原则。绩效工资总额的70%部分属于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提取边远地区补贴后,按每年12个月分配,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在编在岗教职工凡完成了单位规定基本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由区财政按月刷卡发放,未完成基本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按未完成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比例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金额全额返还给原单位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重新分配;绩效工资总额的30%部分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年10学月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分配。

7.适当奖励原则。奖励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实绩,奖金不属于绩效工资总额范围考虑高中阶段学校实际情况,为适当提高高中阶段学校教职工待遇,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全区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各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制定教育教学奖励方案,区教育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参照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的绩效考核奖励标准,合理确定各单位的奖金总额

8.规范性原则。全区高中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加班补贴和奖金总额外自行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和其他福利,凡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和其他福利的一律以违纪论处,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三、操作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比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标准,由各学校根据总工作量和在编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每位教职工的基本工作量后核算出每位教职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区教育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批,由区财政直接刷卡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扣除管理岗位津贴后的余额和课时总量计算出单位课时工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合理的分配办法,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再报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严格按审批后的分配办法实施。

3.加班补贴。寒暑假值班按照限人数、限天数、限金额的三限要求,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合理的值班补助发放办法,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执行早晚自习加班、双休日加班和超工作量加班,由各学校根据财力情况,可参照不高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补助标准,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合理的加班补助发放办法,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实施

4.奖金。由各学校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和区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按照重点向教学一线倾斜、注重教学实绩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合理的奖励项目、奖励标准和分配办法,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报区教育局审批,严格按审批后的分配办法实施。

四、其他规定

1.管理类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后,本职岗位工作一律不得另行发放加班补贴,全校性的中心工作加班和跨岗位的特殊加班由学校制定加班补助发放办法,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2.凡完成了基本工作量或基本工作任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当发放到位;经学校和区教育局同意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的平均标准发放;因公伤原因,癌症病、精神病、瘫痪等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但可以发放不高于学校人平奖励性绩效工资80%的生活补助;婚假、产假、丧假等特殊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病休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称职人员当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参与早、晚自习值班和双休日加班的管理人员按加班教师平均加班补贴标准发放。

4.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提取的边远地区补贴,由区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配办法分配到各高中阶段学校。

5.各学校必须在2015410日前制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加班补助和奖励分配办法,报区教育局审批,严格按审批后的方案执行。

6.本实施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以前制定的与高中阶段学校教职工待遇有关的文件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从20151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