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赫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调)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1 10:01 信息来源:组织部 作者: 浏览量:9466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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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赫山区机关事业单位抽调

(借调)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1+5”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调)(以下统称抽调)人员管理工作,突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干部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抽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本单位抽借到其他机构或单位帮助工作的行为,被抽调人员抽调期间的人事工资关系在被抽调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抽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抽调参照执行。

选派工作人员跟班学习不纳入本规定范围,按有关文件制度执行。

二、抽调条件

第四条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借调人员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全区性中心工作、重点工程和重要专项工作;

(二)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安排部署的重大工作;

(三)其他特殊工作或专业性较强且暂无合适人选的工作。

第五条  被抽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优,敬业精神强,自我要求严,作风严谨正派。

(三)具备抽调岗位所要求的资格与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抽调范围:

(一)录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和事业单位人员尚在录用试用期内。

(二)与抽调单位的有关人员有亲属关系,且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回避情形比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规定明确不能抽调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抽调人员数量和抽调期限。除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全区性中心工作、重点工程项目等工作外,同一事由不得过多抽调人员,不得向同一单位连续抽调工作人员,不得多次抽调同一名工作人员。

抽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程、中心工作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从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抽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抽调的,应对抽调事项和拟抽调人员严格审核把关。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时段被抽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得抽调在职在编教师。

第九条   抽调时间1个月以上的,抽调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办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抽调审核把关。

抽调1个月以内的,由抽调单位和被抽调单位严格按照本规定协商办理,抽调前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同步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审批程序

第十条   抽调时间1个月以上的,抽调工作办理程序为:

(一)抽调单位就抽调事由、岗位、期限、数量、人员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及建议名单(名单经抽调单位商拟抽调单位沟通后提出,须附个人任免审批表)等形成报告,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交区委组织部,其中,涉及事业单位人员的要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交区委组织部;

(二)区委组织部对抽调事项及拟抽调人员名单进行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调整意见;

(三)区委组织部商抽调单位和被抽调单位研究确定被抽调人员正式名单及相关具体事宜,并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审定;

(四)区委组织部向抽调单位和被抽调单位印发抽调工作函件,涉及抽调事业单位人员的,同时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抽调单位通知被抽调人员到岗。

四、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被抽调人员在抽调工作期间由抽调单位和被抽调单位共同管理,以抽调单位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抽调工作期间,被抽调单位一般不得调整被抽调人员岗位和职务,工资和津补贴由被抽调单位发放。

抽调时间6个月以内的,在被抽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被抽调人员应向单位报告抽调期间的表现情况;抽调时间在本考核年度超过6个月的,在抽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抽调参与重点项目超过6个月的,由区重点办统筹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被抽调单位在被抽调人员工作期间开展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工作的,应根据被抽调人员综合表现统筹考虑其职务职级安排,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抽调单位对被抽调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要给予关心、支持、帮助,但不得安排其在抽调单位任职,也不得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对被抽调人员必要的工作开支,抽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抽调期满后,被抽调人员应当撰写抽调期间个人总结。抽调单位要对被抽调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鉴定,签署鉴定意见后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被抽调人员系事业单位的同步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抽调决定作出后,被抽调单位应从工作大局出发,服从抽调决定,妥善做好协调工作。

五、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抽调期满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被抽调人员长期滞留在抽调单位。抽调期限届满,工作任务尚未结束,需继续抽调的,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和擅自从下属单位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人员到本单位帮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并经组织同意抽调事项的,应当按本规定程序确定产生被抽调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选择单位。如违反规定,作出的抽调决定一律无效,责令被抽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被抽调单位工作,并追究抽调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已抽调到单位但未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非因抽调单位主观过错,且抽调情形和人员均符合本规定的,按本规定程序补办抽调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以抽调名义变相解决有关人员的工作安置问题。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抽调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1110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赫山区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益赫组联〔2014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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