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赫山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赫山公安分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链接地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高效办成一件事”链接地址 涉及公安系统牵头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情指中心牵头,各警种配合
窗口服务链接地址 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举报投诉链接地址 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信访办、督审大队
案件办理链接地址 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对外法律文书式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以及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政府网站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相关业务警种
交通管理链接地址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限制交通信息、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政府网站 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相关业务警种
公务员录用链接地址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工室
公务员招考链接地址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七: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工室
“三公”经费链接地址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 20 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警保室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链接地址 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警保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