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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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现将《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 2025年7月16日 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经区司法局相关程序选定,参与本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固定联系单位。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等有关情况,协助区司法局查处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三)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应邀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接受问卷调查,协助收集涉及行政执法的社情民意,提供涉及企业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资料; (五)宣传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四条 区司法局要与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立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分别确定1名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企业联系点有相关人员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7日内书面告知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 区司法局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对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及时解答企业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企业联系点的投诉、举报,对企业联系点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取消联系点资格: (一)不再符合选定规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三条规定职责的; (三)主动提出取消联系点申请的; (四)有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五)区司法局经研究论证,认为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六条 区司法局每二年调整一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二年期满后企业联系点自动取消,有意愿继续担任联系点的,可以按程序重新申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再愿意继续担任联系点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区司法局同意后退出联系点。区司法局向不再继续担任联系点的企业收回牌匾或者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赫山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赫山区司法局从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应邀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的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八)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根据区司法局的决定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局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区司法局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区司法局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区司法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选任期限为2年,可以连任,期限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可以提前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区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司法局作出提前解聘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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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 一级事项 | 依法行政 | 二级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 公开时限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2003〕385号 )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53号)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司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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