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创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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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农业农村发展的实施意见》(益发〔201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建立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规范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通过规范管理服务、开展示范创建、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农林牧渔产业规划,在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内发展适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提供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社农结合、社社联合的复合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三、申报条件 (一)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在区经管部门备案,且经营达一个财务年度以上。 2.章程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 3.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4.成员资格明确。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入社成员在50名以上;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等)。 5.社务管理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 6.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率较高。 7.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实力较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 8.质量监管健全。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 9.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规范,独立建账,档案完整;全体成员100%设立成员账户。 10.盈余分配合规。年终盈余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长效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 11.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经区经管部门认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运行经营达一个财务年度以上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为本区农村居民。已认定为园区和品牌基地的不得申报。 2.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要从业人员和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农场经营者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积极接受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3.财务管理。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家庭经济来源以经营家庭农场收入为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4.基础设施。承包土地或土地流转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7年以上(含7年)。有必要的厂房场地和办公设备,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5.经营规模。
6.示范带动。示范家庭农场全年本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达到9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申报材料 (一)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资料 申报区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1.赫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备案文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三品一标”认证、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优先推荐); 6.其他证明材料。 (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资料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 1.赫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3.营业执照、家庭农场备案文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4.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5.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复印件; 6.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复印件; 8.“三品一标”认证、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优先推荐); 9.其他证明材料。 五、考评奖励办法及管理措施 (一)考评办法。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建考评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于每年度12月至次年1月份进行。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每年度年底对当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自评,报送财务年报和相关材料,填写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经管、财政、农业、畜牧、农机以及林业等站所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签署推荐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章,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区经管部门。 2.年终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考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考核,综合评定排序,推荐1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家庭农场作为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作为候选对象,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将考核结果在赫山公众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二)奖励办法。评选出来的区级示范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区人民政府行文命名“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当现金和物化奖励。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同时还可优先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从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中推荐上报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 2.将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列入涉农项目整合支持范围,推荐优先安排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先享受政策性金融扶持。 (三)管理措施。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淘汰机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摘牌,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1.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经营不善,停止实质性生产,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5.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的。 六、组织领导 成立赫山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经管站、区农业局、区农机局、区畜牧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经管站,由区经管站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赫山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赫山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3.赫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4.赫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考核评分表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 日 赫山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经管站、区农经站各一份。 赫山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考核评分表 合作社名称:
赫山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乡镇(街道)经管站、区农经站各一份。 赫山区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核评分表 家庭农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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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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