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市渡镇发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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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益新政发〔2023〕14号
益阳市新市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市渡镇发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3〕8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镇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23年实际种植早稻的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植早稻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二、补贴依据 由村(社区)对2023年实际早稻种植面积摸底核实。核实后的数据作为补贴资金发放依据。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早稻生产,最终补贴标准依据最终摸底核实的早稻种植面积和资金额度进行核算。 四、补贴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村级审核—村级公示—乡镇审核上报—区级有关部门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审定—发放”的程序兑付,并通过区财政“一卡通”刷卡的方式直接补贴给早稻种植者。具体程序如下。 1.种植者自行申报。早稻实际种植者向村民小组申报2023年实际种植早稻的一次性补贴面积。 2.村民小组审核、公示、汇总、申报。村民小组和包片村(社区)干部对早稻种植者申报数据逐丘块进行核实,经早稻种植者签字认可后形成汇总表(附表1),并由村民小组组长和包片村干部分别签字,在组内公示1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村(社区)申报。 3.村(社区)审核、公示、汇总、申报。村(社区)收集汇总各村民小组汇总表后,驻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认真审核相关数据,形成汇总表(附表2),并由驻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支书、主任分别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村(社区)公示3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乡镇申报。 4.乡镇审核、公示、汇总申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收集村(社区)的汇总表和公示影像资料后,要组织人员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形成汇总表(附件3),并由党委负责人、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在乡镇公示3天,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27日下班前向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申报。 5.数据录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将相关面积数据反馈至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和财政所统一录入一卡通平台。 6.资金拨付。5月31日前,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平台对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刷卡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镇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由党委副书记、镇长黄胜任组长,党委专职副书记胡洪、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任何敏副组长,镇财政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成员具体负责核实及录入一卡通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石磊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村(社区)成立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小组,明确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负责人,各村农业专干及驻村干部配合负责做好早稻种植面积摸底、申报和维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村村响、屋场会、户主会等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的意义和内容,提高补贴对象的知晓度、满意度和政策的导向性,确保补贴资金落在实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补贴对象无异议。严禁集体代领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镇财政所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 村民小组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2. 村(社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3. 村(社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益阳市新市渡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村民小组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组长签字: 包片村(社区)干部签字: 单位:亩 日期:
附件2: 村(社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填报单位公章: 村支书签字: 驻村干部签字: 单位:亩 日期:
附件3: 村(社区)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摸底表 填报单位公章: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签字: 乡镇长签字: 党委书记签字: 单位:亩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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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涉农补贴 | ||
| 一级事项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二级事项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各村(社区)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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