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产品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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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关于湖南****产品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4303241241223-S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为散装称重的四个藠头(剁椒味)(酱腌菜),经检验,安赛蜜实测值:0.616g/kg(标准指标≤0.3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4303241241223-S的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其产品仓库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2日的四个藠头(剁椒味)(酱腌菜)产品。 2025年1月6日,当事人向抽样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复检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复检申请进行了受理。2025年1月26日由湖南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A2025-03-W200008复检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2025年2月17日送达了《复检报告》。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已零售完毕,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针对产生的问题查找原因、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个藠头(剁椒味)(酱腌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主动召回、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为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法治精神,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主动改正终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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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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