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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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关于益阳市**贸易有限公司抽样不合格的核查处置公示 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从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4303241241379-S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的食品名称:黄骨鱼(淡水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为300μg/kg(标准值≤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其售卖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的黄骨鱼(淡水鱼)产品。当事人对No:4303241241379-S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已零售完毕,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针对产生的问题查找原因、积极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黄骨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初次违法;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没有收到顾客的不良反映,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为充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法治精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减轻处罚裁量幅度内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配合程度和整改情况,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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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一级事项 | 监督检查 | 二级事项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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