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金银山街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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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金银山街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各站(办、所),各相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金银山街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13日 益阳市金银山街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全面深入推进我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根据《赫山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金银山街道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的重要意义 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是维护公众食品安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积极响应国务院在全国组织开展创建食品安全城市活动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全区人民创造一个食安、文明的生活环境的现实需要。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把握标准,切实履行职责,迅速开展行动。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试点工作,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全街道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问题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中名列前茅。 (三)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群众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持续度高。 三、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银山街道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由金银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小军任组长,金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宏任副组长,党政办、市场监管所、综治办、财政所、司法所、安监站、派出所、城管中队、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各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国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市场监管所。 四、工作职责 市场监管所: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实施监管,负责管理和培训辖区内食品安全专管员、信息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等;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调查,上报并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相关工作。负责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中的无证经营、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广告)等违法行为。食药监管所处理投诉,涉及工商监管业务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工商所需积极主动配合。 司法所:负责食品违法犯罪法律宣传工作,负责食品法律法规相关解释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纠纷事件的法律指导和调解工作。 城管中队:承担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从事无照经营食品流动摊贩的查处和取缔工作;做好管辖范围内校园周边从事室外无照经营食品流动摊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 各社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社区主任为本辖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推进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完成街道下达的目标任务;排查上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制订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措施,配合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积极配合食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做好整治工作中维护稳定;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五、抓好创建重点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深入排查风险,重拳出击、严查重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消除隐患,逐步规范。 (一)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行动。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教育培训,督促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原料进货查验、产品执行标准等相关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小作坊提升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小作坊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严禁小作坊产品销往超市;依法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违法标识标注等违法行为。2018年底前,全街道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小食品店”整治行动。各类小食品店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督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全部建档管理。实施小食品店“亮店”行动,督促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相关证照、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公布有奖举报电话等,标牌公示裸散装食品。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小食品店的“亮店”工作,小食品店监管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三)开展“小餐饮”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餐饮”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小餐饮”清查摸底,严格“小餐饮”规范准入,强化“小餐饮”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小餐饮”长效监管机制。对达到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暂时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继续推行备案、登记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保障基本饮食安全。“小餐饮”经营者应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底前,全街道小餐饮监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开展“小摊贩”整治行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在大型生活小区等“小摊贩”相对集中的区域划定“便民服务区”,实行食品经营备案证、经营品种、原料来源、食品安全承诺、健康证明、联系电话等统一标牌公示,限时定点经营。严格限制经营现场分切的熟食卤味等供直接食用的食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污染严重、易产生垃圾的食品,对不符合经营标准的或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全街道固定摊点的食品小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五)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严打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严厉打击“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伪造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及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和对外销售,依法及时查处和处置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六)开展集体食堂整治提升行动。以学校(含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重点场所,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购进、食品加工环节、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知识培训等为重点控制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监督各学校集体食堂建设快检室,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七)开展打击“四黑”(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交易)行动。加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打涉嫌潜规则的“黑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 (八)创建一批示范亮点。结合街道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的相关要求,突出工作特色亮点。辖区内决定创建一条食品安全示范街,一个食品安全学校,一个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和一个食品安全示范村。 六、落实保障措施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夯实工作保障,齐抓共管,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协同共治新常态。 (一)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合理划分监管职责,确定各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监管。建立监管网格点位公示制度,制作监管网格公示牌,公开各级网格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二)推行依法行政。全面促进规范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刑侦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为,不出现吃拿卡要等不文明执法行为。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和巡查,做到分级分类、全过程监管,做到依法监督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 (三)严格食用农产品准出准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食品)全部实施产出地合格证明查验并进行质量抽检,加大对季节性、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密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完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 (四)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以及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改进实验条件,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检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行快检广覆盖,推进蔬菜交易市场、学校食堂、集体就餐单位及大型超市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 (五)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实施食品安全宣传三个“百千万”行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治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学生课堂教育和公益性宣传范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进市场、进景点“八进”现场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公众辨假识假和参与监督的能力。 (六)实施重奖举报制度。完善食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举报奖励标准,按照入库罚没款的一定比例兑现奖励,充分调动村级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等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七)健全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对各村、社区、职能部门实行季度考核末位排名机制,加大监察问责力度,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推机制,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公开层级3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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