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基层政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社会救助

益赫民发〔2023〕90号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益赫民发〔202390


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的通知

 

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事务办(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益赫民发〔202284号)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

                     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赫山区统计局

202312月6日

 

 

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

评估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准确核算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救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益办发〔20211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3〕32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

(二)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五)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的;

(六)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七)区民政部门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以及经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抚、扶)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工亡补助金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

    (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十)经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核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的可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农村的可参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二)经营净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数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核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核算。城乡低保标准不一致时,用于家庭自用消费的,可不计收入。

财产净收入。1)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核算。(2)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核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

(四)转移净收入。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等固定打卡发放的,按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等领取存折(卡)计算。(2)赠与收入、继承收入,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与、继承的文件核算。(3)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核算。(4)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

养费计算方法:以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为基准,月人均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二个子女以内的按超出部分人均收入的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超出部分人均收入的3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子女家庭难以核定收入,本着诚信申报原则,按实际申报金额计算赡养费。

抚养费计算方法: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抚养义务人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供养费计算方法: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予以减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计算家庭供养费用时,应考虑抚养、扶养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月低保标准 1.5 倍的,按月人均收入扣除义务人户籍地月低保标准的1.5倍推算,具体核算公式如下:父母供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1.5倍月低保标准×40%÷家庭需供养的人数。供养义务人家庭在按照低边标准保持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留存剩余收入的60%,用于提高生活品质和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按40%比例作为供养费给付。兄弟姐妹根据自愿和诚信申报原则单独计算供养费。

赡(抚、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况的,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可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

2)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的服刑人员。

 特殊家庭收入算评估方法

1)70周岁以上无离退休金、养老金、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老年人、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不核算工资性收入。

(2)下列人员据实计算其个人工资性收入,但按最高不超过50%纳入家庭收入核算:60—70周岁无离退休金、养老金、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慢特病、罕见病,且需要长期服药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

(3)在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工资性收入时,下列人员劳动力系数原则上设置为0:重度残疾人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在家照料0—1周岁的婴幼儿的妇女。

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其收入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社会救助家庭因就医,子女就学,残疾人康复护理,受灾情意外影响等所产生的必要性、基础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

1.自申请日起或复核当月起前12个月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因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和本科及以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杂费,残疾人康复护理费等支出,据实扣减;

3.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外出务工支出的必要就业成本,受灾情意外影响的损失据实扣减但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50%。

以上扣减情形,实际扣减金额之和不能高于评估核算期限内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核算评估方法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由保险公司认定,对拥有价值5万元以下,且用于家庭谋生或者接送重残重病人员治疗康复车辆的家庭;有工商登记,用于家庭谋生的小商铺、小卖部的家庭可认定为未超过财产状况规定。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有股权的,要进一步与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实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长期未运营等“有名无实”的企业的申请对象,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出现难以把握情况或者情况特殊的对象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民政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 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个月-扣减的月收入。

第十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十 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一)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二)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

(四)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家庭拥有价值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六)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七)抛荒责任田(土)

(八)赌博、吸毒行为且未改正的。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实证调查、信息核对等方式开展核算评估。

(一)实证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作详细记录。

(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授权,委托区民政部门提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低保家庭成员户籍人口、房产、机动车、农机、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经授权可对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获取核对报告。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根据实证调查情况及信息核对结果,对照核算评估细则核算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算评估工作,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核算意见,并做出相关结论。财政部门指导监督核算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要参与核算评估工作。

第十  本办法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印发日起执行。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劳动力系数表


附件

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劳动力系数表

类别及等级

18周岁-50周岁(含)

男:51-59周岁(含)

女:51-54周岁(含)

男:60-64周岁(含)

女:55-64周岁(含)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A1: 1

A2: 0.7

A3: 0.4

A4: 0

肢体残疾4级;言语、听力、视力3、4级残疾

B1: 0.7

B2: 0.5

B3: 0.3

B4: 0

慢病人员

C1: 0.5

C2: 0.4

C3: 0.2

C4: 0

肢体残疾3级;智力、精神4级;

D1: 0.2

D2: 0.1

D3: 0

D4: 0

智力、精神残疾1、2、3级;肢体视力言语、听力、多重1、2级残疾

0

重特大疾病人员

0

在家照料护理重病重残等成员的人员(每户限1人);在家照料0—1周岁的婴幼儿的妇女。

0

说明:

根据有利申请对象原则,相同条件取最低劳动力系数。比如:对象A(男性,52岁)满足慢病条件(对应系数为C2:0.4),但同时也满足智力、精神4级残疾(对应系数为D2:0.1),则该对象的劳动力系数取两者最小值(D2:0.1)。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综合业务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