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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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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益阳市赫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中共益阳市委办公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发〔202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业务指导、监督、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工作,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初审、动态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发区),区民政局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对于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划分不够清晰的地方,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六条  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非益阳市行政辖区且持有本区居住证后并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但长期在非本区行政辖区生活,因户籍原因无法在经常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向本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但不在同一镇(街道、开发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本区,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全在本区,但经常居住地在本区,可向本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区民政局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属于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应当按居住地确定统一标准并参照第五条实施。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镇(街道、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长期在外生活的;

)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含其同在务工地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此类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扣除必要就业成本后的收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健、医保、民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出家、失踪(公安部门出具证明),一方因再婚等原因未共同生活、且未能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已成年还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其他应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履行授权核查其家庭相关成员(含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人)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十一条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有近亲属关系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并报区民政局。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因拆迁(搬迁、征地)获得的补偿费(补助费)、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因拆迁(搬迁、征地)获得的补偿费(补助费)等收入的核算:

1、购买住房(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在扣除购买住房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赫山区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2、租住住房的,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结余部分按赫山区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3、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将各类补偿费、补助费按赫山区城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在以上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疾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补偿费、补助费等费用的,如生活确实困难,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六条  对不计入家庭收入、因就医、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而扣减家庭收入、特殊家庭收入下调等各类家庭经济状况的核算评估,按照《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 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 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 益阳市赫山区统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细则〉的通知》(益赫民发〔2022〕 84号)及上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提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镇(街道、开发区)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  镇(街道、开发区)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互联网金融资产(如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赫山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赫山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信息采集表》由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调查人员签字或按指纹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绿色通道”,保护其隐私。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镇(街道、开发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核对结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9个工作日内反馈。

区民政局或者镇(街道、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于因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必须提供的关键证明材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应通过部门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复杂用尽多种办法暂时无法核实的,可采取由申请人个人承诺方式予以认定,对于提供虚假承诺的申请对象,终止救助申请。

第二十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街道、开发区)应当自得出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镇(街道、开发区)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镇(街道、开发区)自受理之日起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通过计算评估系统,生成打印《赫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核算评估表》,经计算人员签字确认,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开发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月人均差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确定,月人均差额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差额确定。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低保救助金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

第二十六条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公章。

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信息不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开发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分类上浮救助标准。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救助的重病重残人员救助标准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不再上浮

 特殊困难人员政策性可上浮情形:

(一)患重病,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上浮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30%。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审核确认前满70周岁),上浮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30%。

(三)幼儿园在托、普通高中学校(含职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上浮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30%。

(四)单亲且丧偶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30%。

(五)持有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或经村(居)和乡镇、街道证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办理残疾证的瘫痪人员,上浮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0%~30%。

同一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开发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告知受理低保的乡镇(街道、开发区)。

第三十三条  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区民政局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镇(街道、开发区)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包括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区民政局、镇(街道、开发区)每月应当开展死亡人口是否在保信息核对。

  第三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核查工作。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核查导致无法确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区民政局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  区民政局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镇(街道、开发区)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且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第三十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区民政局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

(二)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救助渐退期。

第三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民政局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三十八条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区民政局和镇(街道、开发区)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敬业奉献、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应尽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开发区)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协助开展低保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831印发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会龙山街道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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