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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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益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民政部门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自救为主,政府、社会救助为辅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本地户籍,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或出现暂时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因受意外灾害或患有重大疾病等,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后,家庭经济仍然负担过重,实际生活水平临时下降至低收入线以下的; (四)当地政府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具有本地户籍,但三年以上(含三年)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特殊情况的除外); (四)因打架、交通肇事、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弄虚作假的; (七)因自然灾害、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属救济救灾进行救助的对象)。 (八)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第三章 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可以采取现金救助、实物(以现金等价的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 第七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同一家庭当年申请临时救助不能超过一次,一次性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自救能力等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其标准为: (一)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正常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每次每户救助200-400元; (二)因突发性事件、较大疾病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比较困难,但自救能力较强的,每次每户救助400-800元。 (三)因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生活暂时十分困难,自救能力较弱的,每次每户救助800-1200元。 (四)因突发性重特大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各种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难以维持,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的,每次每户救助1200-2000元。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户)为单位提出。原则上按照家庭申请、村委会(社区)审查、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区民政局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 (一)需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临时救助报告;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五保证复印件或家庭收入证明; 5.病历、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其他病史资料; 6.临时性、突发性事件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从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原因、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赫山区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从收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复查,并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通知所在村委会(社区)做好解释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并通知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张榜公示7天。 (五)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民政办上报的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进行入户抽查,并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民政办并转告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张榜公示7天。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审批的救助资金下拨给有关乡镇、街道民政办,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发放给申请救助的家庭。 (六)对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按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原则,由区民政局直接受理,实施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上级补助、社会捐赠为辅。 (一)区建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也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区民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冲抵下年度预算。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二)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以及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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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临时救助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赫山街道办事处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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