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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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明确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三、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益阳市赫山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城乡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相关部门(含村级)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 (5)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援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二)审核审批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受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社区)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2、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民政办主任、民政分管领导等对具体金额的审批权限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审批权限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按原则上不低于30%的抽查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抽查。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府按“救急难”救助标准和程序审核、报批(参照《赫山区因病(残)致贫急难救助实施办法》)。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3、公示。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 (三)明确救助标准。按不超过赫山区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通过“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要进一步加强对临时救助对象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困难情况佐证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等;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各乡镇要按季度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从2019年起,全省临时救助申请将推行网上审核审批,逐步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民政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定期对乡镇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责任不严不实、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单位除责成追回违规资金外,要相应核减救助资金。对违规违纪者,建议相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或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三)加强资金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高于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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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社会救助 | ||
| 一级事项 | 临时救助 | 二级事项 | 政策法规文件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赫山街道办事处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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