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民发〔2023〕77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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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赫民发〔2023〕77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制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益阳市赫山区《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着力解决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关爱服务网络。着力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养老服务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到2023年底前,我区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形成服务对象名单库,组建服务队伍;到2024年底,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全面普及,月探访率达到100%,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提质升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对象和内容 (一)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包括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重点覆盖易发生居家安全风险且家庭照料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根据老年人居家安全风险程度、家庭照料情况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分类,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结合属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到出现阶段性临时困难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等。 (二)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探访关爱服务要结合属地实际,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 1.健康关爱服务。重点关注健康状况差的老年人,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疫苗接种、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做好健康宣教,预防人身安全意外发生。 2.居家安全服务。重点关注老年人居住安全情况,及时上门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并帮助其及时消除。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安排专业人员定期上门维护保养,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确保居家生活安全。 3、精神慰藉服务。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缺失家人关爱、需要精神慰藉的老年人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陪伴、陪聊、倾听、心理疏导等服务。 4.生活需求服务。了解老年人助餐服务、日常照料、康复护理、适老化改造等方面的需求。对有相关需求的,帮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资源。 5.政策保障链接服务。了解老年人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的情况。对符合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及时给予必要协助。 6.其他服务。及时了解老年人紧急救援、需求转介、残疾评定和其他个性化服务需求,结合实际提供服务。在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可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 三、明确职责任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风险,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分工: (一)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负责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二)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负责属地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摸排工作,对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能。村(居)发挥对辖区老年人熟悉优势,协助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信息采集工作。 (三)强化子女对老年人日常照护的第一责任,对在同一居住地居住的,将其列为第一探访联系人,督促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对在外地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形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对无子女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由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办会同村(居)“两委”明确第一探访联系人。 (四)注重“两发挥”“三引导”。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将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向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专业更便民更精准的服务。引导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搭建低龄健康老年人与特殊困难老年人帮扶对子,让关爱在老年群体中拓展和延伸;引导在校生通过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活动获取学分,进一步弘扬尊老孝老敬老的道德风尚;引导社区志愿者就近就便在本小区内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探访关爱,不断提升服务温度、壮大服务队伍。 (五)确定方式频次。探访关爱服务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进行,可结合实际创新探访关爱服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服务”的原则,将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高龄独居老人以及重(中)度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每半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列为一般对象,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服务1次。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应适当增加探访频次。 (六)突出服务重点。探访关爱服务应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重点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帮助化解安全风险等。一是摸清老年人底数。主要包括: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经济方面情况;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老年人居住房屋和水电气设施设备现状及提醒注意的安全事项;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等。二是提供关爱服务。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协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七)确定服务对象。根据摸排情况,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填写《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附件2),逐人建立电子台账,且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并及时登录“金民工程”、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更新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基本信息和关爱服务记录。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结合、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凝聚强大合力,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要任务以及省对区“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指数”绩效考评内容,共同推动探访关爱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二)保障关爱服务质效。要认真遴选服务力量,整合服务资源,选择有能力、讲信誉的服务力量承接关爱服务工作,确保服务力量的可靠性。要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理论授课、案例教学、场景演示,把“做什么、怎么做”说明白、讲清楚,增强服务实施的操作性。要加强服务监管,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县级督导员、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指导员、村(居)联络员”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止错,让特殊困难老年人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乡镇、街道、龙岭产业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对相关政策应知尽知。要树立先进典型,褒扬表彰先进,引导全社会向上向善、孝老敬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做好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典型材料的收集、经验总结。
附件:1.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2.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附件1 探访关爱服务对象
1、孤寡老年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如果孤寡老年人还符合“无生活来源”等规定条件的可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2、独居老年人。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年人、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居住的老年人。 3、空巢老年人。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且与子女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居住的老年人。 4、留守老年人。因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农村户籍老年人。 5、失能老年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对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分为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4个等级。 6、重残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其中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人,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人。 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附件2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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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二级事项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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