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民发〔2025〕80号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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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HSDR-2025-06001
益赫民发〔2025〕80号
关于印发《赫山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公办养老机构: 现将《赫山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赫山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全省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的通知》(湘民函〔2021〕2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2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切实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后的服务监管,保护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建并拥有所有权,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运营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赫山区辖区内公建民营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赫山区社会福利中心、鱼形山街道敬老院、兰溪镇黄金敬老院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遵行“建营分离、区级统管”原则。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已实行区级统管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暂未实行区级统管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运营管理,以及本辖区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营商环境的监督与管理;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 坚持“公益性导向”原则。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积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应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再用于收住社会老年人,推动逐步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第六条 保持“国有资产完整、机构性质不变”原则。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完整和机构公益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等。 第七条 接受“监督管理”原则。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分类分区、就近安置”的原则,原则上实行按区域范围分片承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实行个人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赫山区社会福利中心为全区全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照护养老机构,负责承接赫山街道、桃花仑街道、金银山街道、会龙山街道、朝阳街道、龙光桥街道6个街道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人员和全区全失能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二)兰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兰溪镇黄金敬老院)负责承接兰溪镇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三)八字哨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承接八字哨镇、笔架山乡部分(原凤凰湖乡片区)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四)沧水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承接沧水铺镇、衡龙桥镇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五)泥江口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承接泥江口镇、新市渡镇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六)泉交河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承接泉交河镇、欧江岔镇、笔架山乡部分(原笔架山乡片区)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七)鱼形山街道敬老院负责承接鱼形山街道、岳家桥镇、谢林港镇辖区内全自理、半自理的特困对象,以及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后的特殊老年人、社会老年人的托养服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全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综合服务补助等优惠政策。 (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机构运营补贴按机构实际入住政府兜底特困人员人数按月结算按年进行补助,运营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托养社会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按机构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人数、相关政策标准,按月结算按年进行补贴。 (二)区社会福利中心全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综合服务补助。区社会福利中心确定为全区全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除运营补贴外,按机构实际入住全失能特困人员人数按月进行综合服务补助,综合服务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月。 以上补贴补助标准根据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服务资质、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设施设备及物品、服务环境、照料服务、医疗健康服务、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等方面予以监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 第十一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主要指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护理费、综合服务补助、机构运营补贴、责任险补贴等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接受慰问及捐赠款物管理与使用情况。区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国有资产核算、资金管理与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区财政应当足额保障、及时拨付特困人员生活费、护理费、综合服务补助、机构运营补贴、机构责任险补贴等。 第十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各级政府拨付、资助的各项财政资金以及接受慰问及捐赠款物,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鼓励运营方承接后,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软硬件设施、入住环境。运营方根据运营服务需求,自行投资购置、配备的相关服务设施设备,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按签订的公建民营合同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指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安全值守等安全管理情况。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安排专门人员担任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员,确保机构安全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除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外,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开展服务质量绩效自评,并接受各项评价考核、审计评估、监督检查等,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星级评定、评先评优等依据之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约定并视情节严重变更或终止合同,构成违法违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二)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四)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九)擅自对运营业务进行转让、转包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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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二级事项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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