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民发〔2025〕81号关于印发《赫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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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赫民发〔2025〕81号
关于印发《赫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规范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文件,制定了《赫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赫山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赫山区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款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民政局 2025年10月10日
赫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赫山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居住托养、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的机构、设备设施等。包括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村)老年助餐服务点等。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孤寡、失能、重度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等人员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乡镇(街道)应有一所具有综合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等服务内容,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和对下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应设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咨询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等功能室,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 第六条 社区(村)应设立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助餐服务点。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应配备日托休息室、餐厅、无障碍卫生间等,以及多功能文化娱乐活动室;老年助餐点应符合老年人的助餐、用餐等服务要求。 第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保健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三)关怀探访、情绪疏导、心理支持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五)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全面提供上述服务,并根据乡镇(街道)的委托,对辖区内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统筹调度和业务指导;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根据所服务区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上述服务。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具备养老护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并经上岗前培训。 第九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服务细则,规范服务流程,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并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法人(机构负责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 经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建设补助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建、改扩建或维修改造等支出;运营补助专项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和管理支出。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备,暂停运营期间不享受运营补助。 第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发运营补助;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一)经抽查或投诉举报查实,发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对老年人开放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的; (三)向老年人兜售保健品或组织、诱导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的; (四)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 (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服务机构经营权的; (七)本年度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八)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九)有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每年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必要时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上门核查或开展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的监管,不断优化本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养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命名为“XX乡镇(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XX社区(或村)XX居家养老服务站”、“XX社区(或村)老年助餐服务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赫山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入住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场所,包括养老机构(如: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区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如: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点、长者服务站等)等。 第三条 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管理,积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层层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安全、稳定、有序。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督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所属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如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进一步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及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各乡镇(街道)应指导所属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抓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消防控制室、医务室、食堂等重要部位,要做到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并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保证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醒目齐全。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同时做到对消防栓、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有使用期限规定的到期及时更换。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设施设备应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与消防维保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督促其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消防控制室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执证上岗。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内电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院内不得存在祼露线,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老人宿舍一律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烤炉、电饭锅等电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入住老人私自开伙做饭、在室内抽烟等违规行为,防止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每月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项目要有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各乡镇(街道)每季需对所属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工作督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迅速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每年开展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培训以邀请专业人员讲解为主,培训时要组织开展模拟火灾发生后的紧急疏散演练,并做好培训工作的图片、文字资料的记录。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消防知识并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夜间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当班期间要做好巡查,特别是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要加强巡查做好防控,值班过后做好交接。
第四章 食堂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食堂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人员培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设施清洁、餐具消毒、进货查验、食品留样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每年定期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领取《健康证》,所有食堂工作人员需持证上岗。对到期《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着工作服,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在食品加工和制作过程中,严防饮用水污染,防止食品因烹制不熟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做好餐饮具清洁消毒工作,严格执行每天消毒要求,食堂要按就餐人数配备相当的消毒柜,严防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严格落实就餐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燃气灶和液化气瓶要分开放置,燃气瓶应有独立隔离贮存房,烹饪完成应及时关闭液化气瓶阀门。燃气灶和燃气瓶连接的软管需定期更换(每年一次),烹饪完成后操作区要及时打扫清洁,保持燃气灶、油烟机等灶具设备没有油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储藏间应购置货架,入库食品应放置在货架上,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老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制定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开展医疗救援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五章 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员安全管理,要配备值班室,值班室要聘用有经验的安保人员,杜绝入住老人参与值班。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规范入住老人出入院管理,严格执行老人外出请销假制度。老人经院负责人同意后,填写外出单,方可外出,出入必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短暂外出的老人,养老机构需提供定位手环,以防走失。需要回家短期居住的老人,养老机构应告知其亲属,有条件的由亲属接老人回家并做好生活照料。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收住患有精神性和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发现入住老人有精神病和传染病应及时送往医院隔离治疗。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供养人员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对药品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生病、不能自理老人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配送药品。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组织入住老人集体外出参观活动时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老人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组织院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加强对入住老人防火、防触电、防冻伤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及部分按照安全管理行业要求和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赫山区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款物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养老机构接受慰问及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养老机构、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各级关于领导走访慰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方)自愿无偿向我区养老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赠送现金、食品、日用品、器具用具、设备以及其他资产、赠品等捐赠活动。 第三条 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 养老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由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养老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 养老机构接受走访慰问和社会捐赠资助现金和物资,应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捐赠物资资助方提供有效凭证的,可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资助方未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估价,经捐赠资助方同意,养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为实际价值入账。 第七条 养老机构接受的走访慰问和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养老机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加强对受赠资产的管理。对捐赠物资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并达到规定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固定资产。接受的捐赠资助资产管理应与养老机构资产管理相结合。养老机构建立捐赠财产备查账,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分配、发放、领用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晰,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养老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向捐赠资助方出具加盖养老机构公章的收据或捐赠证明。 第九条 对接收的走访慰问、爱心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统筹用于改善养老机构老人生活。对于大额资金和大宗物品的使用分配方案,应按照规定召开养老机构领导班子会议并请示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慰问金分发给老人的,额度一次性一般不超过3个月零花钱的标准,根据老人需求发放现金或者转账至银行卡、存折,并做好发放记录。对失智等无自主支配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不予发放慰问金,其个人生活物资由养老机构负责采购,费用从慰问金、捐赠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区民政部门安排的走访慰问养老机构资金,采取对公转账的方式下达资金。养老机构接收的现金捐赠,应当由财务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存入单位账户。慰问金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办公开支、工程款、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运转经费。慰问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方意愿及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应改变约定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方同意。非定向捐赠物资应根据老年人需求统筹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养老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可举行捐赠仪式、提供捐赠证书等形式予以答谢。 第十三条 对受赠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的捐赠资助和走访慰问物资使用管理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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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二级事项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 公开主体 | 赫山区民政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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