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落户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3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3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新生儿落户原则:新生儿(含违法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者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者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登记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受理条件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流程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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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 一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二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公安机关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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