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具体内容 |
|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申请条件 |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
| 申报材料 |
1 .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提供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提供殡葬证明。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必须) 2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必须) 3 .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 .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 .其他材料3 (非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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