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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申报材料 1 .下列“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提供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法医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已办理了殡葬手续的,提供殡葬证明。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必须) 2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必须) 3 .其他材料1 (非必须) 4 .其他材料2 (非必须) 5 .其他材料3 (非必须)
收费标准 免费
承诺时限 当场办结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注销登记 二级事项 死亡注销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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