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具体内容 |
| 审批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3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申请条件 |
公民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可以申请办理民族变更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可以申请更正民族登记。备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依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照市、县公安机关具体管理办法实施。 |
| 申报材料 |
1 .变更更正人户口身份证件 (必须) 2 .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变更民族的须提供) (非必须) 3 .更正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须提供) (非必须) 4 .下列“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之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的须提供): (1)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提供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2)因其他原因误登的,提供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非必须) 5 .其他材料1 (非必须) 6 .其他材料2 (非必须) 7 .其他材料3 (非必须) |
| 收费标准 |
1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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