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是否 涉企 |
备注 |
| 1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投资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重点能耗企业 | 是 | |
| 2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投资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工业企业 | 是 | |
| 3 | 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赫山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事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单位 | 是 | |
| 4 | 工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投资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者,经节能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征收能源超耗加价费,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浪费能源情节严重者,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减供、停供能源或者查封主要耗能设备。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节能管理定级、升能和企业升级,不能实行节能奖励。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减供、停供能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重点能耗企业 | 是 | |
| 5 |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信息化推进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3.《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 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力用户 | 是 | |
| 6 | 工信领域企业节能目标监察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投资服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2、《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者,经节能主管部门核准,由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征收能源超耗加价费,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浪费能源情节严重者,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减供、停供能源或者查封主要耗能设备。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节能管理定级、升能和企业升级,不能实行节能奖励;第十一条: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核准,予以通报批评或者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减供、停供能源。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重点能耗企业 | 是 | |
| 7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益阳市赫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赫山区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事务中心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程建筑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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