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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核(审理)事项 |
审核(审理)内容 |
审核(审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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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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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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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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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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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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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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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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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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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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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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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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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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