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链接地址 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准结果信息,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文。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局属有关股站室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链接地址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局计划财务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链接地址 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局计划财务股
绩效评价链接地址 按要求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入预算并公开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20〕7号)第四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绩〔2020〕7号)第四十二条:结果公开。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局计划财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