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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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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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工室 |
公务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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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工室 |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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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限制交通信息、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
政府网站 | 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 相关业务警种 |
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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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对外法律文书式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以及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
政府网站 |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 相关业务警种 |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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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信访办、督审大队 |
窗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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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人口与出入境大队 |
“高效办成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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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安系统牵头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情指中心牵头,各警种配合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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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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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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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