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修订稿)

索 引 号:50000005/2026-2198951 文号:益赫政通〔2026〕6号 统一登记号:HSDR-2026-00003 签署日期:2026-09-17 发文日期:2026-09-17 信息时效期:2031-09-17 所属机构:赫山环保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赫山区 浏览量:

HSDR-2026-00003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益赫政通〔2026〕6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下列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赫山街道、桃花仑街道、金银山街道、会龙山街道、朝阳街道、龙光桥街道、兰溪镇、八字哨镇、沧水铺镇、谢林港镇等10个乡镇街道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衡龙桥镇、岳家桥镇、新市渡镇、泥江口镇、笔架山乡、泉交河镇、欧江岔镇、鱼形山街道等8个乡镇街道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条  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文物保护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山林、殡仪馆、公墓陵园等重点防控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根据大气污染管控令要求实施禁放。

  根据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令要求落实禁放。当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要求时,赫山区全区域全时段实施禁放。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已设零售门店依法有序退出。

  第六条  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要加强宣传劝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第七条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九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0737-4400928”区长热线。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益赫政通〔2025〕5号)同步废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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