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普通合伙);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月塘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L4LP95Y;法定代表人:曹彐松。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调查查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2026年2月8日以来,加油站内厕所前面的取水井一直在使用,供办公区、货车加水、自动洗车机使用,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主体的资格。
第二组证据: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的委托书。证明:连广毓负责人的资格。
第三组证据: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内现场相关照片(2张)。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对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勘验图(连俊锋)。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负责人连广毓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连广毓的身份。
第六组证据: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工作人员连俊锋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连俊锋的身份。
第七组证据:2026年4月29日对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负责人连广毓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赫山区水资源事务中心移交的资料。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2025年7月在开展益阳市赫山区洗车场取用水问题综合整治行动中,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违法取用地下水已整改销号,不属于首次违法。
第九组证据:2026年5月8日对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负责人连广毓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事实,而且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组证据:2026年5月8日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向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停止了违法行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第十一组证据:2026年4月27日与2026年5月28日拍摄的安装在地下水管网的水表相片(2张)。证明:2026年4月27日水表度数1063立方,2026年5月28日水表度数1831立方,该单位日取水量为24立方。
经依法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栽量权基准》第八十条“第三款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日取地表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水力发 电装机1万千瓦以下,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责令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办取水许可证。(二)对益阳市赫山区吉利加油站处以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赫山区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