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港湾村泥湾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8558873W;法人代表:李跃华,男,汉,56岁。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水利厅印发<湖南省干散货码头环保隐患整治指南>》的要求,在泥湾码头实施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项目(新建厂棚,长90m*宽45m*高12m,占地约4000平方),2023年12月竣工。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资格及李跃华的法人代表资格。
第二组证据:李跃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跃华身份。
第三组证据: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现场相关照片(2张)。证明: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湖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洞庭湖区益阳至芦林潭航运建设工程方案涉及河道管理事项审查同意书》湘水许〔2006〕36号。证明: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泥湾码头整体建设已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组证据:2025年11月3日,益阳市水利局移交《关于督促查处有关水事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及附件。证明: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2025年11月6日,赫山区水利局向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赫水责改字〔2025〕第05号)。证明:赫山区水利局责令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补办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2025年11月26日,对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勘验图(李跃华)。证明: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2025年11月26日,对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跃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事实。
第九组证据:2026年1月15日,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正在办理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审批的报告》。证明: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办理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审批手续的前期工作。
第十组证据:2026年1月18日,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与湖南泽兴设计有限公司《泥湾港区防洪影响后评估报告编制服务合同》。证明: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1月18日正式启动办理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组证据:2026年6月2日,《益阳市水利局关于<益阳泥湾千吨级码头环保隐患排查整治项目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证明: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已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李跃华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在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未批先建的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密切相关,且我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我局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水行政处罚栽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三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项“(1)轻微违法行为情形: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未对行洪造成影响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1.案发后主动配合水行政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2.积极补办相关涉水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未造成违法影响;3.此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河道行洪阻碍、水土流失、水质污染、水利设施损毁等危害后果,无社会不良影响;4.系首次发生水事轻微违法行为,无违法前科。我局做出如下处理:(1)鉴于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泥湾码头新建厂棚和附属环保设施已补办洪水影响分析论证报告审查批准手续,对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不予处罚,(2)对益阳资江新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一步宣传相关水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赫山区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水利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