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新能源项目资源配置、开发建设、运营监管、收益分配与退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关于印发〈湖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能源规〔2025〕843号)及国家、省、市新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光伏、风电、储能、氢能等各类新能源项目的资源出让、业主遴选、开发建设、并网运营、安全监管、权益保障、整改退出等全流程管理。
户用分布式光伏不纳入全区统一风光资源竞争性出让范围,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自主开发建设,不得设置区域排他、市场准入壁垒。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市场主导、公平开放、破除地方保护、公开公平、安全可控、消纳优先、生态避让、分步实施、效益兼顾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监管、统一收益,严禁无序开发、圈而不建、违规转让等行为。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1.区新能源工作专班:牵头细则执行、存量协议清理、项目协调推进、操作流程优化。
2.区发改局:履行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规划、项目申报、资源出让组织、开发单位遴选、协议签订、进度管控、安全监管、收益归集。
3.区财政局、区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国有资源收益监管、资金核算与绩效评价。
4.区重点项目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将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台账,按全区重点项目调度管理办法加强日常调度。
5.属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属地协调、群众工作、土地流转、矛盾化解、日常巡查。
6.工信、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履行审批服务、行业监管、执法检查。
区发改局统筹项目前期准入、资源配置;区工信局负责项目建成后并网调度、电力运行常态化监管。
第二章 资源出让与市场准入
四、资源出让方式
全区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大型廊道光伏、独立储能等风光资源一律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私下协议、指定开发、低价打包、拆分规避招标、设置排他性开发权限等行为。
五、出让流程
1.资源普查:区发改局牵头开展风、光、储、氢等资源摸排,建立资源库。
2.方案编制:区发改局编制年度出让或招商方案,明确规模、条件、消纳要求、收益标准、考核时序,报区政府同意。
3.公开公告:在政府官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资格审查:区新能源工作专班牵头对报名企业进行资质、信誉、业绩、资金实力等进行审查。
5.评审遴选:委托第三方或组建评审组,实行综合评分制,评审指标不得将本地注册、本地建厂、强制本地配套产业、本地纳税额度作为加分项或准入门槛,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外地联合体参与投标;有效报名企业不足3家的,本次出让终止、重新组织公告。按综合评分确定拟中标单位。
6.公示确认:结果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7.协议签订:区发改局与中标单位签订《资源出让及合作开发协议》,协议明确储能配套、就近消纳、村集体收益、项目转让约束、延期开工、退出补偿等法定条款。。
六、准入条件
1.具备新能源开发建设相应资质、技术能力与管理团队。
2.企业信誉良好,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3.具备同等规模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业绩,自有资金、融资能力满足项目全额建设需求。
4.承诺遵守本区开发时序、安全管理、生态保护、权益保障、乡村振兴等要求。
七、禁入情形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近三年存在新能源项目圈而不建、违规建设、拒不整改的。
3.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利益输送、虚假承诺骗取开发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明确禁止参与风光资源开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开发建设管理
八、前期手续
1.开发单位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保、安评、林地、电网接入等手续。
2.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须取得省级指标并报省发改委核准/备案。
3.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按层级到各发改部门备案。严格落实用地负面清单:风电、集中光伏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级公益林、核心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湿地;不得破坏耕地耕作层,复合用地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管控政策。
九、开工建设
1.前置手续齐全后6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逾期收回开发权。
2.严格按备案规模、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场址、装机规模、用地范围。
3.全过程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施工扬尘、安全生产、质量管控、耕地保护管控要求。项目开工未满2年、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50%前,不得转让开发权,严禁拆分倒卖风光开发指标。
十、安全管理
1.开发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机制。
2.区发改局、属地、行业部门开展常态化安全督查与隐患督办。
第四章 运营监管与退出机制
十一、运营监管分工
1.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项目并网后,由区工信局履行运行监管职责。
2.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满一年后,移交区工信局统一监管。
3.各行业部门依职责对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市场秩序、消防安全等开展常态化监管。
十二、运营要求
1.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运维,保障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并网发电、依法履约缴纳相关税费。
2.项目运营全过程接受区新能源专班、发改、财政、国资及行业部门监督检查。
3.涉及国有资源、集体资产使用的,须按协议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保障财政与集体收益。
4.项目运营期满,开发单位须完成设备拆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全部退出手续。
十三、整改与黑名单管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监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与要求。
2.开发单位、设计、施工、运维等主体须按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列入本区新能源市场黑名单,停止承接新项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终止协议、收回开发权或运营权:
1.逾期不开工、停工超期且无法复工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件、严重失信行为的;
3.拒不履行协议、拒不整改、违规转让开发权的;
4.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须终止项目的。
5.因企业自身过错触发退出的,无偿收回开发资源,保证金不予返还;因政府规划、政策调整单方终止的,按照企业已完成实际工程量依法予以合理补偿。
第五章 权益保障与收益管理
十五、基层权益保障
1.所有新能源项目须按规定支持乡村振兴,涉及其他国有资产使用的应支付国有资产使用相关费用,具体方式与标准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
2.镇、村、农户相关权益以书面合同固定,收益标准不低于同等地区最低市场价格。
十六、补偿与经费标准
1.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计提按省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2.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3.基础设施恢复、渔业与农林生产影响补偿,按相关会议纪要及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收益管理
1.国有资源出让收益、经营性收益纳入财政监管,专款专用、规范核算。
2.区财政局、区国资事务中心对收益收缴、使用与绩效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章 发展目标与保障措施
十八、发展目标
“十五五” 期间:
1.集中式风电装机规模200兆瓦以上(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2.集中式光伏装机规模200兆瓦以上(以省发改委批复为准);
3.力争分布式风电纳入全省试点,装机100兆瓦以上(驭风行动);
4.分布式光伏装机500兆瓦以上。
十九、保障措施
1.建立月度调度、季度通报、年度考核机制。
2.全流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严守廉洁底线。
3.强化要素保障与审批服务,提升项目落地效率。
第七章 附则
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细则印发前已签订的相关协议,由区发改局联合区司法局分类梳理,与企业平等协商,依法依规续签、修订或重新拟定。
3.本细则试行期1年。
4.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益阳市赫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