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4-2067180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4-05-31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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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3号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是否受理,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拨打益阳市12345市民热线(受理编号为10002023123000XXXX)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苏某某在抖音经营的店铺“益阳某某茶叶”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茶叶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12345市民热线于2024年12月30日同日交派至被申请人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2024年1月10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是否受理。于2024年1月10日径直对投诉举报内容作出处置结果,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人反映他在赫山区茶叶市场益阳某某茶叶有限公司购买了196元的茶叶,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8日,但是根据相关条例执行标准是在2017年1月1日发布的,市民认为属于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现需要商家赔偿,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其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到该公司现场进行调查,被投诉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厂家证照、申请人和被投诉人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投诉人购买茶叶经过了双方充分沟通,被投诉人告知这个茶叶只有950克的有包装,由于投诉人喜欢这款茶且只要少量,被投诉人即把茶叶拆开分装了200克给投诉人并告知是用废弃的牛皮纸袋装的,投诉人对此表示认可。由于被投诉人粗心大意未将牛皮纸袋上不干胶标签撕毁,造成了申请人的误解,商家表示可以退货退款但是拒绝申请人的其他赔偿诉求。2024年1月9日上午10:55分,执法人员打电话告知投诉人相关情况,并在12315平台进行了回复。后因被投诉人认为赔偿要求不合理拒绝调解提交了《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2月2日向投诉人发送短信告知相关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投诉事项过程中,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妥。请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在益阳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花费196元购买200克茶叶;12月30日,申请人拨打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案涉商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但执行标准是2017年1月1日发布,属于虚假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现需要被投诉人赔偿,同日,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将该投诉通过12315平台交派至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部门处理。2024年1月2日申请人热线反映情况由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设置初查期限为2024年1月10日,并于当日进行向下分流操作,转至被申请人处;1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至被投诉人处核实情况,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10点22分、10点55分与申请人进行了2分57秒、1分19秒的通话,同日下午,被申请人作出内容为“此投诉由赫山所办理,反馈如下:2024年1月9日工作人员前往某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商家提供了与投诉人的聊天记录,并明确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的”的初查反馈,并设置办结期限为2024年3月15日。2024年1月10日11点24分,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上述初查反馈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支付页面截图、交易完成截图、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受理截图、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事件评价截图、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流转时间线信息、投诉业务流转信息、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调解终止短信截图、《现场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上级交办的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1月9日初步核实后电话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将相关进度情况反馈至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益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于次日亦已将相关情况通过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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