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0000005/2025-2069566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21:06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19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回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3日在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反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0月6日购买淋浴喷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淋浴器、净水机水效标识实施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出厂的淋浴器产品必须加施水效标识。2022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3年7月1日前加施水效标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申请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全国12315网络信息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请被申请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理由:此投诉由金银山所办理,反馈如下: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暂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产品,并责令商家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双方微信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过大,协商不成功。而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3日拨打投诉人电话,投诉人均未接电话。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做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根据申请人的拍照和产品照片,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销售了投诉无水效标识的喷头并且存在违法事实,且被申请人不能仅以现场没有违法商品否定之前被举报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并且该理由非法定不予处理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程序合法,依法履职。
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称:“在(刘某某—益阳市滨江路xx号)购买的喷头,该产品没有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最小单位也要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赔偿”。2024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检查,暂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产品,并责令商家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事情调查清楚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进行微信协调,因双方分歧过大,协调不成功。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3日拨打投诉人电话,投诉人均未接电话。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回复投诉的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方式为调解,是调解单位,投诉是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生产经营者与调解单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的情形。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程序合法、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以其在“刘某某—益阳市滨江路xx号”(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购买的淋浴喷头没有水效标识为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我要投诉”入口提交对被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诉求内容为: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退货。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受理。2024年10月23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已于2024年10月18日与申请人进行微信沟通,因申请人索要高额赔偿未达成一致,拒绝赔偿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此投诉由金银山所办理,反馈如下:2024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该店进行日常检查,暂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产品,并责令商家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双方微信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过大,协商不成功。而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3日拨打投诉人电话,投诉人均未接电话。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支付页面截图、案涉产品照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投诉和举报设置不同操作通道,《投诉须知》明确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本案中,申请人选择通过12315平台投诉通道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被申请人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2024年10月6日收到投诉,于2024年10月15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0月23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当日告知申请人调解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对投诉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但告知内容笼统,建议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