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205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5-2069576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5-03-31 21:35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赫政复决2024205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益阳市桃花仑西路62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处罚违法行为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其他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查处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商家在淘宝平台销售“三无”产品,无产品包装和产品生产厂家信息,私自变造打印日期贴在裸包商品上面进行销售。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介入处理过程中,违法取证、不分是非黑白、包庇纵容商家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渎职,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对益阳市高新某某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裸包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系三无产品,被举报人存在私自印刷标签的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调查及时、证据充分、处理得当,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程序均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相关印刷设备。被举报人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以及2024年8月10日由益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被举报人供货的送货单。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处理适当。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已取消“食用槟榔”的类别,槟榔不再作为食品管理。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槟榔的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在益阳市高新某某超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在淘宝平台的某某槟榔批发”店铺花费64.8元购得“50元和成天下槟榔裸包(无外包装)2包”;11月1日,申请人以上述产品系“三无”产品,被举报人存在私自印刷口味王集团的厂家信息和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11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检查现场未发现印刷打印设备。被举报人提供了供货商益阳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送货单》,以及由湖南拓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产品《检验报告》;11月6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11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产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送货单》《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名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证照齐全,能够提供案涉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案涉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以及被举报产品张贴有标签的情况,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内容后,履行了对举报线索核查、审批、决定并告知的法定义务,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周某某举报事项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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