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赫政复决〔2024〕97号

信息来源:赫山区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50000005/2024-2069629 发布机构: 赫山区 发文日期: 2024-10-31 02:4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赫政202497

   

   人:曾某某

   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梓山东路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以书面邮寄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并于申请表中写明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签收。但直至申请复议之日,并未收到任何来自被申请人的回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综上,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迟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现已超过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做出书面答复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赫山区林业局门卫室转交的申请人曾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邮件,被申请人于7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于当日进行邮寄,申请人于7月19日已经签收。上述行为不违反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答复人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赫山区林业局门卫室转交的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邮件号为129915296xxxx。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4月27日被签收,签收人为“前台,林业局传达室”方式为“代签收”,而提供保安服务的第三方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系益阳市赫山区林业局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并未授权相关人员对其邮件等各类文件进行签收,故前述的“前台,林业局传达室”的“代签收”行为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已经签收申请材料的依据。因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到申请之日,应以被申请人实际签收之日即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传达室门卫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当日受理并于7月15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意见书》。上述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合法合规。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被申请人即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被申请人无相关职责。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政府施工高压线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蒋家塘石山村曾某某母亲房屋正上方,案涉电力工程建设的相关情况。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被申请人无相关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答复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信件。2024年4月27日,派件员拨打EMS快递单上收件人联系号码,因正值周六上述联系号码无人接听,其将邮件存放在林业局传达室,后未再次电话联系告知被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的邮件投递记录显示:2024年04月27日14:52益阳市,您的快件已代签收【前台,林业局传达室。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刘某某,电话:1387378xxxx】。

另查明,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获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并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EMS129915296xxxx邮寄单照片及物流记录截图、益阳市某某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某某《询问笔录》、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首先要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邮件号码为EMS129915296xxxx的查询记录,该记录未注明具体签收人员信息,邮件签收详情信息显示林业局传达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该案受理前实际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据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书面答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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