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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赫山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 “阳光分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8-21 18:03 来源:赫山区教育局 作者: 点击量:

益赫教〔2026〕41

 

 

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赫山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

现将《赫山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

             2026年8月20


赫山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营造公平有序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6〕33号)精神,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均衡分班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完全中学,不含起始年级少于2个自然班的学校)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分班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分班”,是指各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经区教育局备案的电脑随机派位程序,综合考量性别比例、学业水平等生源结构因素,将起始年级新生均衡分配至每个班级,并均衡配置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团队。

第四条  阳光分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均衡原则。随机分班,确保班级学生总数基本一致,男女生比例、生源类型大体均衡;结合教师年龄、职称、教学能力、学科结构等因素,合理均衡配备每个班级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团队。

(二)公开原则。分班方案、实施流程、分班结果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和全体家长公开;分班全程录像存档,接受区教育局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公平原则。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含分班完成后到校报到的转学、复学学生,均须通过电脑派位程序随机均衡分配到班。

(四)稳定原则。分班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备案后,原则上不得重新组织分班,学生不得随意调整班级。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班级建制的,学校需制定方案并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严格落实班额管控要求,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因生源高峰确需突破标准班额的,按照当年区教育局印发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各班班额差距原则上不超过2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教育局成立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阳光分班”工作专班,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基教股、办公室、人事股、行政审批服务股(阳光服务中心)、职成教股(民管办)、督导室及区委教育纪工委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局基教股,统筹协调“阳光分班”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成立“阳光分班”工作小组,由学校党组织书记或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年级组长、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1至2名,由学校从报名新生家长中随机抽选产生)为成员,负责本校“阳光分班”工作具体策划、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及结果报送。

第八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成立“阳光分班”监督小组,小组成员含责任督学1名(负责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合规)、家长代表5至7名(由学校从报名新生家长中随机抽选产生)、起始年级教师代表1至2名。教学班级达24个及以上的学校须增加纪检监察人员1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1名。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代表列席分班现场,仅观摩见证,不参与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督小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督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属于本届起始年级分班对象的,应在分班工作启动前主动向学校申请回避;学校须第一时间补充配齐相应岗位监督人员。

第十条  正式分班实施前,监督小组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方案审核。审核学校分班实施方案,重点核查分班依据、操作流程、师资配置规则等内容是否符合随机、均衡的工作原则。分班实施方案应明确本届新生基本情况(学生人数、性别结构、生源类型等)、教师情况(配备计划、基本信息等)、分班实施依据、操作流程、监督机制等。

(二)数据核验。核对学生名单信息(性别结构、学业水平、派位批次等)及教师团队基本信息,严防人为篡改、干预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分班现场实施阶段,监督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程序监督。监督学校使用经区教育局备案的电脑程序开展随机派位,严禁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核查抽签箱封存、学生分组信封密封等关键环节操作是否规范。

(二)现场记录。全程录像或拍照存档,记录关键节点(抽签顺序、结果公示等)。

第十二条  分班结束后,监督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示监督。监督学校在校务公开栏等平台公示分班结果,公示内容须包含各班学生名单、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结果确认。在《分班结果确认书》上签字,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后,监督小组须形成书面监督报告,如实列明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报局基教股。

第十四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小组应立即叫停分班流程,并责令整改:

(一)实施程序违规。未使用经区教育局备案的电脑随机派位程序;监督小组成员未按规定回避;分班现场未全程录像;未按规定邀请监督人员到场即开始分班。

(二)基础数据造假。学生名单、学业水平等基础数据存在篡改、伪造情况。

(三)师资配置不公。教师团队名单未在分班前公示,或公示后未经规定程序擅自调整;骨干教师向特定班级集中。

(四)分班结果违规。分班结果未当场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全;班级人数差值超过2人、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衡等。

第三章  分班条件与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新生信息(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信息、毕业学校、学业水平、派位批次等)采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信息保密要求,严禁泄露学生及其家庭成员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将采集的新生信息完整导入经区教育局备案的电脑随机分班程序。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修改分班软件系统。

第十七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阳光分班”工作小组负责审定本校分班规则(含班级数量、班额上限、性别均衡参数、学业水平分层比例、生源排序派位比例等),并于分班前向社会公示,保障家长和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十八条  师资配置遵循“均衡搭配、结构合理”原则,按以下要求提前组建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团队:

(一)综合教师年龄、教学经验、职称等级、学科特长等因素均衡配置师资,杜绝骨干教师过度集中,避免出现师资“强强组合”;

(二)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团队名单须经学校校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报局基教股备案。

第十九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科学核定起始年级班级数量与班额,不得随意增设、撤销或合并班级。确因生源变化、办学条件调整需增减或合并班级的,须提前向区教育局书面请示,同步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处置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分班程序

第二十条  阳光分班工作在区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由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校须制定本校“阳光分班”实施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方案应明确分班时间、地点、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于开学前7天启动分班相关工作,开学前全部完成分班各项流程,保障新学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各班任课教师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年龄、教龄、职称、学历、任教学科等)。

第二十三条  分班现场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程序演示。由技术人员现场演示分班程序算法,说明随机规则。

(二)随机分班。启动经备案的分班程序,自动生成班级学生名单,实时投屏显示分班结果。

(三)名单确认。打印班级学生名单,由在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四)师资匹配。学生分班名单生成后,现场通过抽签、摇号方式,将事前已公示的班主任、任课教师团队对应分配至各个班级。

第二十四条  分班结果须当场予以公示,在校内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分班名单、师资匹配结果报送局基教股备案存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多胞胎等兄弟姐妹同期入学的,监护人可自愿向学校提交捆绑分班书面申请。学校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参与随机派位,相关操作规则须在本校“阳光分班”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新转入、复学的起始年级学生,须统一通过分班程序随机均衡分配到班,确保班额均衡。严禁以转学、复学等名义调整班级、重组师资、变相调整分班结果。

第二十七条  分层走班教学应以行政班为基础,严禁以分层教学名义变相设置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分层教学课程安排应合理、适度,不得增加学生过重负担。

第二十八条  建立“阳光分班”台账管理制度。各义务教育学校将分班实施方案、分班名册、监督记录、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  区教育局将“阳光分班”工作纳入开学工作检查重点内容,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开展实地专项核查,重点核查分班方案集体决策情况、备案名册与实际分班一致性、生源及师资配置落实情况、过程台账资料完整性、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分班结果等违规情形。

第三十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须设立并公开本校“阳光分班”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同时公示区教育局监督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宣传引导

第三十一条  构建“线上+线下”多维宣传矩阵,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校园宣传栏及社区智慧屏等载体,采取政策图解、动画视频等可视化形式,高频次推送分班原则、操作程序及监督机制等核心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社区宣讲、家长会、告家长书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与群众认可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主动公开本校分班实施方案、实施过程和分班结果;分班名单公示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学校、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新生分班考试。分班结果确定后,原则上不得二次调班。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不得以特色班、兴趣班、拓展班、培优班等名义变相分设重点班级。

第三十五条  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阳光分班”工作的学校,依规追究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管理责任,取消该校3年内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类荣誉和先进集体参评资格。

第三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由所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牵头或参与组织分班考试;

(二)干预、干扰“阳光分班”程序;

(三)私自调整学生分班结果;

(四)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教育局将“阳光分班”落实情况纳入全区中小学办学质量评价和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学校,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局基教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