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档案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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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9 17:28 信息来源:农机事务中心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打印本页】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条: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未收回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或互联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号牌种类、登记证书编号。在农机监理机构办事大厅张贴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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