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兰溪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兰溪镇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 链接地址 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
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
、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
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
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
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各站办所
征收政策 链接地址 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相关政策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收土地性质、面积、补偿金额情况。 公开房屋拆迁相关政策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房屋性质、面积、家庭人口、征拆金额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链接地址 最低生活保障:对办事指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
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
(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
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
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
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
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
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链接地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办事指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单、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
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
(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
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
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
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
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
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
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救助—临时救助 链接地址 临时救助:对办事指南、临时救助对象名单等,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
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
(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
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
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
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
续。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链接地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
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政府网站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党政办、司法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 链接地址 依申请公开服务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八
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
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号)全文。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政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链接地址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二、统一规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党政办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链接地址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
新。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政办
回应关切 链接地址 对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进行主动回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政府网站 对涉及特别重大、 重大突发事件的政 务舆情,在24小时 内举行新闻发布 会,其他政务舆情 在48小时内予以回 应。 党政办、各站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