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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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制发或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对制定背景、依据、目的、主要内容、前后政策变化、政策预期等进行解读。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十一条: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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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各站办所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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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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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司法所 |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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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序
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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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 |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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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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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 |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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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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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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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
发〔2017〕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
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
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
发〔2017〕97号):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
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
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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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办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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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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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办 |
财政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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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
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
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
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
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
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
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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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批准(批复)后20 个工作日内,专项 资金信息:自该政 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 |
财政办 |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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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性工作计划总结等文本及相关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
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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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党政办、各站办所 |
| 涉企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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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九条: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除依法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有关部门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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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