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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