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 赫山一小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18-08-21 15:57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宣传部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824

 

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我区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批准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赫山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令第268号、市政府令20131号和《赫山一小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做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4号++一小决定(1)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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