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岭工业园地下管线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龙岭工业园 作者:龙岭工业园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13000/2015-0010 发布机构: 龙岭工业园 发文日期: 2015-09-06 10: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区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园区公共安全,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龙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内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和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的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规划执法大队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即时制止并报告规划建设局和城管执法大队。

园区各资管委和社区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巡视工作,发现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报告。

对园区已建工程由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权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按规范要求补设标志,并绘制管线竣工图;未按要求设置标志和提供竣工图纸而造成的事故损失由管线权属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园区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应由园区规划建设局汇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一起拿出施工方案并报园区安监站备案,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规划建设局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监管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程序报告有关管线权属单位,掌握管线埋设情况。

燃气、供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权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规范管理,加强维护,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龙岭工业园规划建设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标志、标线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六条  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报告规划建设局备案。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实测实量并绘制竣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 并向园区规划建设局移交。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修复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管线附近施工的,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或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不能提供资料的应要求相关权属单位派员现场指认埋设位置。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监管,保证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到位,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要求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在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或标注位置不正确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园区规划建设局,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纠正标线、标志、位置并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园区规划建设 局进行档案移交。
  第八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推广应用地下管线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建设和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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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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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世祥 13873707353

2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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