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集《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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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9030009/2023-1720455 发布机构: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2-13 16:4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集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建议的公告

 

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实施意见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3年2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邮箱:809167051@qq.com;

2、来信邮寄: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龙岭工业园梓山东路),邮编413000;

3、联系方式:陈欣(赫山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72668072


赫山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全面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湘应急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安,坚持执法保障、服务先行,全面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为建设现代化新赫山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规范

2、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业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管合法必须管非法”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急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的统筹、协调、督促作用,形成应急牵头抓总、部门齐抓共管的大安全格局。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列出监管责任清单和对象清单,消除监管盲区。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执法部门应依法执法,无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通过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督促整改到位,消除事故隐患。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打击取缔工作。

3、执法保障、服务先行的原则。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实行“监管+服务”的模式寓执法于服务,先服务后执法,先指导后督导,先整改后处罚。监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家协助监管执法,为监管对象提供培训教育、隐患排查、风险管控、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技术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4、严格执法与审慎包容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机构应坚持问题导向,不以罚款为目的,一般问题“首违不罚”,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罚,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罚,对采用非强制手段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行行政强制。对于通过监管服务和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坚决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

5、分级分类全覆盖执法的原则。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区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状况、企业规模、执法难度以及应急管理执法资源等实际,合理划分区乡两级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权限,实行“双随机”监管执法,应急部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均应制定监督查检计划,原则上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监管执法主体,且明确具体监管和执法人员。省市区未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由乡镇(街道、园区)全覆盖监督检查。

6、公开公正公平、高效规范廉洁执法的原则。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开展执法活动。应急、市监、消防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避免重复检查的多头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执法部门应严格内部法制审查与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加强外部监督,依法、高效、廉洁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工作规则

一)监督检查

1、应急部门、监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行业领域和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科学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1日前发布。

2、监督检查计划包括重点检查、一般检查两个部分,以重点检查为主。

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每季度至少进行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工矿商贸行业领域涉及新技术新业态的生产经营单位;

6)试生产或者停产停业1年以上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均为一般检查单位。一般检查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于每年元月1日前召开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向社会公布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

检查人员“随机”:每个检查对象随机抽取两名有监管资格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无行政执法权限的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业务股室安全监管人员配备,至少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检查对象“随机”:对一般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和区域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取

3、应急部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可聘请第三方安全专家参与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提供安全服务和技术支撑。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家服务经费由本单位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以奖代补。

4、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概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及以上企业或者五年以上未发生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等守法守信的重点检查单位,可实施以企业自我检查为主,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确认企业检查结果或者减少检查次数。

5、安全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监督检查计划限制。

二)执法分工

1、按照权责一致、管罚分离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管执法监管业务股室牵头实行监督检查执法大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没有执法权限的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有执法权限的主管部门。

2、应急部门和监管部门内设监管股室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通过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交由执法大队实施,并形成记录备查。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处理移交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执法实施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同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本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案件中所有执法文书涉及的执法人员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严禁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执法活动,不得借用、冒用其他人员执法证件或者名字开展执法活动。

2、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要注重文明用语,禁止使用歧视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禁止讲粗话、讲脏话。  

3、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宣读执法工作纪律,作出廉政承诺。

实施现场执法检查,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记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公正评价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4、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携带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或者其他移动式终端,佩戴执法记录仪,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全程实时记录执法活动。采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中途间断的,应当作出情况说明。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执法记录仪的图文数据导入执法系统中保存备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对现场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过程,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或者采取现场摄像,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5、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视情况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并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涉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暂时停产停业超过7天的,应当按重大行政处罚完善执法程序,接受内部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期届满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届满之日起5日内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执法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对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固定,确保违法行为处罚到位。

执法人员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不得选择性处罚。

6、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与执法案相关联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文书格式及音频、视频等记录取证过程。

7、执法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证;

2)违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

4)将证据用于查办案件以外的其他用途。

8、执法部门在专项(或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确需移交下级执法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同时附以下(但不限于)初步证据材料:

1)案件移交书;

2)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3)现场图片、音视频资料;

4)涉案物品清单;

5)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6)其它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9、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严禁应移送而不移送、逾期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责追究。

10、执法部门应当自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并收集证明资料,说明理由。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1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1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定,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行政执法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2)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3)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15、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符合规定专业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
    技术检查员按照执法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1)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2)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

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4)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但不得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四)执法监督

1、执法监督综合工作由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承担。

2、执法监督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2)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3)召开座谈会;

4)现场检查、查看执法信息系统;  

   5)走访、回访、暗访;

6)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

1对公民处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万以上(含2万元);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4)行政强制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5)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4、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禁止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意见。

5、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间自法制审核机构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全面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案件事实、程序、证据、适用法律、裁量基准、文书规范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法制审核的意见。

6、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2)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欺骗、胁迫暴力、利诱等方式取证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9)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0)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11)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1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7、执法公示要符合《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时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8、应急部门、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等社会监督员,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1)反映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2)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3)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9、执法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员进行严格保密并进行奖励。

五)执法委托

应急部门、监管部门可依法将简易程序执法权限委托给乡镇(街道、园区)实施,对条件成熟的可实施一般程序执法权限“一案一委托”,实行个案委托的委托机构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参照本意见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应急部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股室牵头抓。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参照本实施办法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

2、明确责任。应急部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职能全面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和对象,列出责任清单和监管对象清单,报区应急局(区安委办)统一备案,各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清单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分类分级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区应急局(区安委办)应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定期对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将其纳入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3、严密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要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法》在全区的深入贯彻实施,公安、市监、消防、交通、住建、水利、商务、卫健、教育、民政、环保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横向联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应急与公安、消防、人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4、务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全区综合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务实创新,大胆改革,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上下功夫。各乡镇(街道、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改革,特别是在应急管理办和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机制上创新,在应急与消防联合执法或是委托执法上创新,形成赫山经验和模式,推进全区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为建设现代化新赫山营造安全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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