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主体: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 |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公开责任 |
| 机构概况 | 领导信息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简介、工作寸照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办公室 |
| 机构信息 |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 | |
| 内设机构设置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 | |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九)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法规与政务服务股、 各相关业务股室 |
| 行政执法信息 | 行政处罚 | 卫生健康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疾病预防控制股 (综合监督股)、各相关业务股室 |
| 财政预算、决算 | 财政预决算和专项资金信息 |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相关项目及评价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府网站 | 财政预决算信息: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专项资金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财务股 |
|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财务股 | |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点。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股 (体制改革股) |
| 人事信息 | 领导干部任用和人员聘用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情况。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须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第十二条:招聘公告统一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也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 |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各有关业务股室 |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各有关业务股室 | |
| 重大政策转载 | 重大政策转载 |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网站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宣传与爱国卫生工作股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 政府网站 | 每年4月1日之前。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法规与政务服务股 |
| 业务事项 | 行政信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公示、诊所备案等。对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诊所备案信息、诊所撤销备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第三章节第(四)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医政医管与中医药管理股 、 法规与政务服务股 |
| 公共卫生服务1 | 关于赫山区新增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拟发放人员名单的公示。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原执业所在区、乡镇、原执业村卫生室、核准工作年限(年)、核准月补助、金额、补助发放、起始年月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应当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
| 公共卫生服务2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赫山区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的公示。购买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姓名、年龄、执业地点、参保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应当主动公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基层卫生健康股 | |
| 机构认定 |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公示。 | 《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2号) | 《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2号)第五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程序(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牵头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通过评审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
| 机构公示 | 助产机构公示。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20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4〕7号)均规定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助产技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机构名单、执业地址等信息。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妇幼健康股 |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布本政府机关(指以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在集中公布的基础上,各行政机关可自行通过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机关年度报告。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 |
|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5〕24号):(二)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在总体清单基础上,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批发布年度重点事项清单,逐一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有序推进实施。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法规与政务服务股 |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项目 | 卫生健康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准结果信息,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股 (体制改革股) |
| 公务员招考 | 公务员招考 |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 |
| 公务员招录 |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组织人事股 | |
| 政府网站报表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办公室 |
| 应急管理 | 应急管理信息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流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医疗应急办、疾病预防控制股 (综合监督股)、办公室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