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 措施(试行)》的通知
HSDR-2026-01001
益赫政办发〔2026〕1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
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赫山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条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严禁趋利性执法。严禁将执法与收费、罚没收入挂钩,严禁下达罚没指标、分解罚款任务。
依法实行“首违轻违”不罚相关规定,避免小错重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市场主体作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如需听证的,须通知区司法局参加旁听,且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区司法局对相关案卷进行评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条 明确“无扰检查”事项。各行政执法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清单、计划的制定和公示,严禁无计划、无清单开展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不需要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列入“无扰检查”事项范围,并列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第三条 执行“扫码入企”制度。各执法单位落实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扫码赋码并按规定完成文书上传,对于未按规定扫码赋码的,企业可向相关单位投诉举报(区司法局投诉举报电话:0737-4400879;区涉企服务专线电话:0737-2222999)。全区各单位开展调研、督查、指导服务等各类入企活动,均须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
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须亲自参与不少于2次体验式“扫码入企”活动,实地核验扫码赋码执行情况。
第四条 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按照“应协同尽协同”原则,推动更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范围,优化“综合查一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并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及时公示。
第五条 执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优先采用电话询问、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确需现场检查的,各行政执法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向区司法局备案下个月检查计划。
第六条 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将每月1日到20日设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投诉举报,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部署开展的执法检查外,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进入企业实施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实行“预约式”体检。构建线上线下多元预约渠道,企业可通过“赫好办”服务平台或线下填报申请表的方式预约“体检”时段;各乡镇街道统筹企业预约信息,根据企业类型定制“体检”表单,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上门开展涵盖多领域事项的一站式全面体检。
第八条 推行“预告式检查”。对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日常检查”,在落实“企业宁静日”制度的同时,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定预告式检查事项清单,每次检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以行政检查通知书方式通知企业,并将每月检查情况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赫好办”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平台公布涉企行政执法问题举报电话、邮箱和反馈渠道,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联系点和行政执法监督员、“政企圆桌会议”等制度作用,通过“赫好办”涉企服务微信工作群,实现“指尖举报”一键直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企业诉求闭环办理机制,对企业举报的违规执法问题,快速核查、及时处理、限时反馈。
第十条 健全联动监督机制。区政府办、区优化营商环境事务中心、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每年联合开展涉企行政执法督查不少于一次。区纪委监委与区司法局建立“扫码入企”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区司法局定期调取“扫码入企”执法数据,对执法频次异常、扫码登记不实、规避扫码执法等问题,及时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区纪委监委聚焦不执行“扫码入企”制度和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背后的利益输送、吃拿卡要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常态化、高频次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执法领域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