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1-164933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25 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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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1]第7号
益阳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10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胡林翼村集体土地7495.19平方米(其中耕地3405.71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27.99平方米、其它土地1461.49平方米)建综合楼、停车坪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占用的7495.1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胡林翼村村民委员会,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95.1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3405.71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罚款;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627.99平方米、其它土地1461.49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5450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李益峰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