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2-1708075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10:52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33号
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宁家铺村经济合作社:
益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于2022年7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8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宁家铺村集体土地1225.44平方米(耕地710.0平方米,建设用地515.44平方米)建公益性墓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宁家铺村经济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1225.4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宁家铺村经济合作社,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25.4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及附属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710.0平方米耕地,按3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213000.0元;对非法占用的515.4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1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51544.0元,共计2645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益峰、钟丹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