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17号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4309030009/2022-1708080 发布机构: 赫山区国土分局 发文日期: 2022-09-26 10:5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2]第17号

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11月,擅自占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注湖港村的镇集体土地1942.72平方米(其中耕地55.91平方米、林地1886.81平方米)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

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9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4月21日修订版)第五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将非法占用的1942.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人民政府,并作如下处理:

1、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42.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耕地55.9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罚款;林地1886.81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2054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益峰 钟丹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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