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030009/2024-1965231 | 发布机构: | 赫山区国土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3 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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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赫自然资罚字〔2024〕第3号
益阳市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益阳市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2月,擅自占用益阳市赫山区茂林社区和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集体土地286.5平方米(其中茂林社区耕地250.7平方米,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耕地35.8平方米)建赫山区棚改安置房,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2022年3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益阳市盛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5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赫山区茂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35.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益阳市龙光桥街道全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8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286.5平方米耕地,按400元/平方米处罚款,罚款金额:114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交至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少波、郭卓、朱玲
电 话:0737-4431238
地 址:益阳市银城南路99号
益阳市赫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