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区民政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社会组织信息链接地址 赫山区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材料要求、办理程序和时限,以及联系方式。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1号)第四条: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组织股
社会福利链接地址 围绕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 、临时救助 、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围绕老年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等事项 ,全面公开福利补贴对象认定条件 、申领范围 、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 、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政府网站 被保障儿童相关信息禁止对外公示 ,其余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救助股、老龄工作股、社会事务股
养老机构管理链接地址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0〕52号): 以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 、运营秩序等方面为重点加强监管 。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 、行业规划 、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 ,明确监管事项 、监管依据 、监管措施、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 、材料清单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老龄工作股
殡葬管理链接地址 殡葬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 6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 673号)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 ,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它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 ,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股
区划和地名管理链接地址 赫山区行政区划信息 ;地名命名 、更名公告。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民政部令第65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民政部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 由组织更新行政区划图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地图管理有关规定送审后向社会公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民政部令第71号)第九条:地名命名 、更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 、广播 、电视等途径发布 ,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股
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链接地址 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链接地址 围绕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救助人数 、救助水平 、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 ,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 、公共服务、公益事业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 、公布 。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公布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 、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 、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 、救助水平 、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救助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链接地址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 ,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应当通过报刊 、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政府网站 每年4月1 日之前 办公室
重大政策转载链接地址 党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 、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16〕80号) :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 、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即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 ,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链接地址 赫山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省、市、县三级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相关专栏,统一公布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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